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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温州市名师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举行 曾淑萍名师工作室第 十三次活动的通知

各有关学校:


温州市    曾淑萍 名师工作室于     2018年07月25日 08:18:30时到2018年07月29日 22:18:30时

   

 在 举行活动,时间    5    天​。

   

参加对象:

曾淑萍名师工作室成员

活动内容:


本次活动,由浙江师范大学(甲方)牵头,湖南师范大学(

乙方)承办,具体事宜如下所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一、培训项目

乙方根据甲方的需求,制定培训实施方案,为甲方提供 2018年浙江省中职财会骨干教师能力提升培训,共 1个班。

二、培训经费

培训人数:30人,按照实际参训人数结算,培训天数:5天,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陆万元整(¥ 60000),转账至乙方账户。

另有一批培训学员8人左右,培训方案同上,培训费待学员报到时直接向方缴纳,预计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万陆仟元整(¥16000)。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项目的总体目标与规划,提出培训需求与项目标准;

2.指导乙方制定培训实施方案;

3.指派专门的负责人员与乙方指定人员协调联系;

4.开班前一周将培训学员名册电子版提供给乙方,名册中列出培训学员序号、姓名、性别、职务职称、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内容,以便安排住宿、制作培训结业证书;

5.负责参训学员的组织与日常管理工作;

6.按本协议规定支付项目费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指派所属湖南师范大学全国重点建设职教师资培训基地按甲方的培训要求制定培训方案,并按双方确认的培训方案组织实施,培训以班为单位开展;

2.负责为甲方选拔教学水平高的专家学者授课;

3.负责学员在长沙培训期间的教学管理,监控培训质量,做好绩效评价;

4.负责学员的培训等各项安排及费用结算;

5.负责整理和向甲方递交学员的培训档案;

6.负责长沙黄花机场、高铁站到入住酒店之间的接送安排;

7.负责给培训学员发放盖有“全国重点建设职教师资培训基地”印章的培训结业证书;

8.为甲方开具所收培训费用的湖南师范大学正式发票。

四、项目完成期限

项目完成期限为:2018年7月25日2018年7月29日止。

五、付款方式

甲方凭本协议和乙方开具的发票,在开班前一周将培训经费一次性转账至乙方指定账户:

收款人全称:湖南师范大学

开户银行名称:建行长沙河西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43001793061052502635

纳税人识别号:430104444875043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麓山路36号

电话:0731-85133996  13203135943(艾老师)

六、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指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或其他双方认定的不可抗力事件。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协议时,应尽快向对方通报理由,在提供相应证明后,可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七、争议及解决办法

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八、保密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任何与本项目相关的资料和报告。

九、协议生效

1.本协议在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  陆  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

  叁  

十、附则

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补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学员差旅费回所在学校报销

温州市名师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07月15日